律师档案
贾永发
贾永发律师
北京 海淀区
律师统计
加载中...
网站公告
欢迎来到贾永发律师的网站
网站文章
我的好友
暂时没有好友
友情链接
网友留言

  • 暂时没有留言

老牛横穿公路引发事故,谁之过?

分类:合同文书    时间:(2022-05-09 13:52)    点击:146

北京律师分析案情

  案情简介

  某日,凌某在无路灯照明的夜晚驾驶二轮摩托车行驶时,遇牛从道路左边往右边行走,凌某为避让行进中的牛而导致翻车受伤。为此,凌某诉至法院,要求牛主人邓某赔偿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偿费、营养费、误工费等各项经济损失三万余元。

  争议焦点

  此案是适用特殊侵权归责中饲养动物损害的无过错责任原则还是适用普通的过错侵权原则?

  法院认为:不同的归责原则可能导致不同的判决结果,为保证案件的公平公正,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法院在办理此案时综合各种因素,审慎考虑,认定此案适用过错责任原则更加适宜。

  动物没有人类的思想,其伤人行为具有偶然性、不确定性。在饲养动物损害责任纠纷中,法律赋予饲养人较高的义务是为了规范主人对动物的管理,减少动物伤人事故发生的比率。该案是凌某为避让邓某的牛而导致翻车受伤,并不存在动物的直接加害行为,且凌某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在无路灯照明的夜间行驶,理应谨慎驾驶,若将责任都苛责于饲养人,有违公平原则,故本案应适用过错责任原则。

  邓某作为牛的主人,未对动物采取必要的安全措施致使牛横穿公路,没有尽到管理职责,具有一定的过错,在本案中宜承担相应的责任。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条: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第一千一百七十三条:被侵权人对同一损害的发生或者扩大有过错的,可以减轻侵权人的责任。

  法官寄语

  饲养动物损害责任纠纷属于特殊侵权中的一种,适用无过错责任原则,即饲养人无论是否具有过错,都应当对其动物造成他人的损害承担赔偿责任。法律赋予了饲养人较高的安全注意义务,因此,动物饲养人一定要谨慎管理。由于此案不属于动物直接侵权,否则饲养人将承担较重的赔偿义务。同时,夜间行车也一定要注意安全,万不可因为道路通畅就忘记潜在的危险,小心驾驶方得平安万年!

该文章已同步到:
发表评论
匿名:
验证码:   匿名评论
温馨提示: 贾永发律师提供“公司法务  刑事辩护  ”等法律服务。
如果您有法律问题可以点此咨询贾永发律师,贾永发律师会为您的法律咨询提供解答。
您也可以拨打贾永发律师的电话进行法律咨询:13910999085,咨询时说明来自法帮网能达到更好的效果。

贾永发律师网
FABANG LAWYER
法帮网首页 | 法律咨询 | 海淀区律师 | 海淀区律师事务所 | 法律知识 | 法律专题 | 法律法规
贾永发律师主页,您是第16902位访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