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档案
贾永发
贾永发律师
北京 海淀区
律师统计
加载中...
网站公告
欢迎来到贾永发律师的网站
网站文章
我的好友
暂时没有好友
友情链接
网友留言

  • 暂时没有留言

借贷关系中,如何审查认定“借新还旧”?

分类:法规解读    时间:(2023-09-07 13:55)    点击:47

“借新还旧”是贷款活动中常见的方式之一,能有效克服诉讼时效的法律限制,明确新旧债债权债务法律关系,但在一定程度上掩盖了信贷资产的真实状况,难以保障债权人权利。

网友咨询:

借贷关系中,如何审查认定“借新还旧”?

律师解答:

所谓的借新还旧是指以新贷偿还旧贷,新贷在先,偿还旧贷在后。

借新还旧的构成要件包括:

(1)需要有一个“旧贷”和一个“新贷”,存在两个借款行为才有可能认定为借新还旧。

(2)“新贷”与“旧贷”的当事人具有同一性。即借款人是同一人,贷款人是同一家金融机构。

(3)“新贷”与“旧贷”之间应具有关联性。如果“新贷”的金额与“旧贷”本金或本息之和基本一致,或者“新贷”的金额恰好是“旧贷”本息减去借款人已归还数额之后的余额,即说明“新贷”与“旧贷”之间存在关联性。若不具有关联性,则不能认定为借新还旧。

律师解析:

借新还旧从其本质上讲,是对原借款合同中贷款期限、利率等条款的变更,其实质内容是对借款期限法律契约上的延长。但是,借新还旧与一般的贷款展期存在实质区别。前者是通过消灭旧债设立新债的方式实现贷款展期,旧贷及其上的担保随之消灭。而后者性质上属于履行期限的变更,前后两债属于同一个债。

贷款到期后,借款人与贷款人订立新的借款合同,将新贷用于归还旧贷,旧贷因清偿而消灭,为旧贷设立的担保物权也随之消灭。贷款人以旧贷上的担保物权尚未进行涂销登记为由,主张对新贷行使担保物权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当事人约定继续为新贷提供担保的除外。

【法律依据】

《全国法院民商事审判工作会议纪要》

57.【借新还旧的担保物权】贷款到期后,借款人与贷款人订立新的借款合同,将新贷用于归还旧贷,旧贷因清偿而消灭,为旧贷设立的担保物权也随之消灭。贷款人以旧贷上的担保物权尚未进行涂销登记为由,主张对新贷行使担保物权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当事人约定继续为新贷提供担保的除外。

该文章已同步到:
发表评论
匿名:
验证码:   匿名评论
温馨提示: 贾永发律师提供“公司法务  刑事辩护  ”等法律服务。
如果您有法律问题可以点此咨询贾永发律师,贾永发律师会为您的法律咨询提供解答。
您也可以拨打贾永发律师的电话进行法律咨询:13910999085,咨询时说明来自法帮网能达到更好的效果。

贾永发律师网
FABANG LAWYER
法帮网首页 | 法律咨询 | 海淀区律师 | 海淀区律师事务所 | 法律知识 | 法律专题 | 法律法规
贾永发律师主页,您是第16902位访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