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档案
贾永发
贾永发律师
北京 海淀区
律师统计
加载中...
网站公告
欢迎来到贾永发律师的网站
网站文章
我的好友
暂时没有好友
友情链接
网友留言

  • 暂时没有留言

关于有限合伙企业国有权益登记有何规定

分类:法规解读    时间:(2023-09-22 13:36)    点击:39

  有限合伙企业国有权益登记,是指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对本级人民政府授权履行出资人职责的国家出资企业及其拥有实际控制权的各级子企业对有限合伙企业出资所形成的权益及其分布状况进行登记的行为。

  网友咨询:

  关于有限合伙企业国有权益登记有何规定?

  律师解答:

  有限合伙企业国有权益登记分为占有登记、变动登记和注销登记。

  出资企业通过出资入伙、受让等方式首次取得有限合伙企业财产份额的,应当办理占有登记。

  有限合伙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办理变动登记:(一)企业名称改变的;(二)主要经营场所改变的;(三)执行事务合伙人改变的;(四)经营范围改变的;(五)认缴出资额改变的;(六)合伙人的名称、类型、类别、出资方式、认缴出资额、认缴出资比例改变的;(七)其他应当办理变动登记的情形。

  有限合伙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办理注销登记:(一)解散、清算并注销的;(二)因出资企业转让财产份额、退伙或出资企业性质改变等导致有限合伙企业不再符合第二条登记要求的。

  律师补充:

  有限合伙企业国有权益登记应当在相关情形发生后30个工作日内办理。出资企业应当于每年1月31日前更新上一年度所出资有限合伙企业的实缴出资情况及对外投资情况等信息。国家出资企业应当建立有限合伙企业国有权益登记工作流程,落实登记管理责任,做好档案管理、登记数据汇总等工作。

  【法律依据】

  《有限合伙企业国有权益登记暂行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有限合伙企业国有权益登记,是指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对本级人民政府授权履行出资人职责的国家出资企业(不含国有资本参股公司,下同)及其拥有实际控制权的各级子企业(以下统称出资企业)对有限合伙企业出资所形成的权益及其分布状况进行登记的行为。

  前款所称拥有实际控制权,是指国家出资企业直接或间接合计持股比例超过50%,或者持股比例虽然未超过50%,但为第一大股东,并通过股东协议、公司章程、董事会决议或者其他协议安排能够实际支配企业行为的情形。


该文章已同步到:
发表评论
匿名:
验证码:   匿名评论
温馨提示: 贾永发律师提供“公司法务  刑事辩护  ”等法律服务。
如果您有法律问题可以点此咨询贾永发律师,贾永发律师会为您的法律咨询提供解答。
您也可以拨打贾永发律师的电话进行法律咨询:13910999085,咨询时说明来自法帮网能达到更好的效果。

贾永发律师网
FABANG LAWYER
法帮网首页 | 法律咨询 | 海淀区律师 | 海淀区律师事务所 | 法律知识 | 法律专题 | 法律法规
贾永发律师主页,您是第16902位访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