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物业服务不满意,可以拒交物业费吗 |
分类:法规解读 时间:(2023-09-22 14:07) 点击:44 |
近年来,法院受理物业服务合同纠纷的案件数量大幅上涨,其中主要的一个大类就是业主对于物业公司提供的小区卫生清洁、停车管理、公共设施修缮等方面服务不满意。 网友咨询: 对物业服务不满意,可以拒交物业费吗? 律师解答: 不可以。只要物业服务企业按照合同约定提供了管理服务,业主都有义务按时交纳物业费。 业主应当按照约定向物业服务人支付物业费。物业服务人已经按照约定和有关规定提供服务的,业主不得以未接受或者无需接受相关物业服务为由拒绝支付物业费。业主、使用人未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约定交纳物业服务费用的,业主委员会、物业服务企业可通过上门催交、在物业管理区域内显著位置公示等形式,督促其限期交纳;逾期不交纳的,物业服务企业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 律师补充: 业主委员会或业主大会与依法选聘的物业公司签订的物业服务合同,对全体业主具有约束力,物业公司有权要求不动产权利人按物业服务合同约定的标准计付费用。如果物业服务企业提供的服务达不到合同约定的标准,造成业主不满意的,业主可以向业主委员会反映具体不满意问题,由业主委员会监督物业服务企业整改,或者向属地街道、社区,县市区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反映督促物业服务企业整改。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九百四十四条 业主应当按照约定向物业服务人支付物业费。物业服务人已经按照约定和有关规定提供服务的,业主不得以未接受或者无需接受相关物业服务为由拒绝支付物业费。 业主违反约定逾期不支付物业费的,物业服务人可以催告其在合理期限内支付;合理期限届满仍不支付的,物业服务人可以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 物业服务人不得采取停止供电、供水、供热、供燃气等方式催交物业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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