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租客“毁坏式”退房,房东能否获得赔偿

分类:法规解读    时间:(2023-09-22 14:09)    点击:48

  房屋租赁是房屋使用价值零星出售的一种商品流通方式,一般是指出租人将房屋出租给承租人使用,由承租人向出租人支付租金的行为。

  网友咨询:

  租客“毁坏式”退房,房东能否获得赔偿?

  律师解答:

  承租人应承担赔偿责任。

  出租人应当按照约定将租赁物交付承租人,并在租赁期限内保持租赁物符合约定的用途。承租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方法使用租赁物。对租赁物的使用方法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据补充协议交易习惯仍不能确定的,应当根据租赁物的性质使用。承租人按照约定的方法或者根据租赁物的性质使用租赁物,致使租赁物受到损耗的,不承担赔偿责任。承租人未按照约定的方法或者未根据租赁物的性质使用租赁物,致使租赁物受到损失的,出租人可以解除合同并请求赔偿损失。

  租房过程中,承租人应自觉维护房屋及其配备设施,退租时交还完好状态的房屋,并通知出租人当场接收、查验;同时,出租人在交接房屋时,也应及时清点、检查,避免后续产生不必要的纠纷。

  律师补充:

  有下列情形之一,非因承租人原因致使租赁物无法使用的,承租人可以解除合同:

  (一)租赁物被司法机关或者行政机关依法查封、扣押;

  (二)租赁物权属有争议;

  (三)租赁物具有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关于使用条件的强制性规定情形。

  因合同无法继续履行造成一方损失时,受损失一方有权要求对方按照各自过错来分担违约责任。对于承租人未实际居住时或者搬离,应及时通知出租人,对于承租人在租赁期间损坏房屋及其设施的,根据规定,出租人有权要求承租人恢复原状或者赔偿损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七百一十条 承租人按照约定的方法或者根据租赁物的性质使用租赁物,致使租赁物受到损耗的,不承担赔偿责任。

  第七百一十一条 承租人未按照约定的方法或者未根据租赁物的性质使用租赁物,致使租赁物受到损失的,出租人可以解除合同并请求赔偿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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